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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核家園推動法』推動了什麼?
真非核家園 電子報  NO4

最近,為了因應台灣反核運動的再出發,行政院經濟部研擬了「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並於2003年1月10 日星期五,〝秘密地〞邀請了〝一些〞環保團體與社區團體開會討論,之所以稱之為〝一些〞,就表示並未邀請所有鮮明反核的組織與人士,譬如<澄社>、<蘭嶼 反核自救會>、<貢寮反核自救會>、<核四公投促進會>、台灣反核運動的精神領袖前民進黨黨主席林義雄先生、核一核二核三附近居民代表,以及去年年底發起 台灣社會運動界聯合反蘭嶼核廢料的台大城鄉所教授夏鑄九等,因此,與會的代表性嚴重不足,就讓人深深懷疑,此一「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的推動誠意究竟有多 少?

仔細閱讀了「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每一條文後,我們發現了如下的事實:

一.除了第三條與第六條還算明確以外,其餘皆 是「口號」式的宣示,充滿了模糊、曖昧和文字陷阱。

第三條 各級政府不接受來自外國移轉之核子武器與設施、不製造或接受援助取得此種武器 或設備,並禁止於境內或境外從事任何形式之核武試爆行為。

根據條文的說明內容,此條文的立法精神是參考<東南亞非核武區條約>、<核武非 擴散條約>、<全面禁核武試爆條約>與<大氣、外太空及深海禁核武試爆條約>等國際公約對於禁止核武器核試爆的規範,但是,有常識的人都知道,即使台灣不 立法禁止核武器與核試爆,在美國霸權的監視與淫威之下,作為它的〝隱性〞殖民地之台灣政府,是萬萬不敢發展核武器與核試爆,所以,民進黨政府立此條文不過 撿便宜獲取「非核武」的形象而已!

第六條 核能電廠設置之許可,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發給。但對於既有核能電廠及其經營之重大變更,不在 此限。

具體地說,若本法草案通過立法程序後,不論是那一黨執政,都不能再興建核五、核六了!這看似朝「非核家園」邁進了一小步,但是,下 面那句條文-但對於既有核能電廠及其經營之重大變更,不在此限-卻又為擁核擴核預留了空間,因為,雖不能再興建核五、核六,然而,卻可以在原來核一、核 二、核三、核四增設機組與擴廠,這和興建核五、核六何異呢?

如果民進黨政府真有推動「非核家園」的誠意,就不但要把「但對於既有核能電廠 及其經營之重大變更,不在此限」這句條文刪除,而且,還要明訂既有核能電廠不得再增設機組與擴廠,這項主張並非本電子報所獨創,而是民主進步黨黨綱之行動 綱領的條文。由此觀之,民進黨政府的「非核家園推動法」還是騙選票的技倆罷了!

二.一部名之為「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我們卻完全看不到 處理三項重大關鍵問題的具體原則!

第一項,關於核一核二核三廠的除役時間表,遍尋整本草案卻找不著隻字片語,只在第五條、十六條、十七條 與十八條寫了一長串的〝廢話〞!

第二項,關於核四停建與否,如何處理爭議,仍是空白,可見得民進黨政府是打算讓核四順利完工了!

第 三項,關於蘭嶼核廢料撤出時間表,和第一項命運相同,遍尋整本草案卻找不著隻字片語!

三.在「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第三條後半段規定「中 央政府尊重國際原子能組織之檢查權,並得針對核武非擴散相關之安全防衛措施簽訂協定」!

非常奇怪啊,中央政府能〝犧牲〞國家主權,以讓國 際原子能組織檢查台灣是否遵守國際規範,卻為什麼不立法規定中央政府也要遵守<國際原子能總署>處理核廢料的國際規範,即要求由供應核燃料的國家美國負責 回收核廢料呢?

〝犧牲〞國家主權的政治行為可堂可皇之地立法,保障國家主權的基本要求卻在本草案中〝刻意〞缺席,請問民進黨政府,台灣真 的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嗎?

四.在第五條、第七條與第二十七條都一再地規定,要調整現有能源結構,發展再生能源與潔淨能源來取代核能 發電。

但是,最關鍵的是,所謂能源結構的調整,即各種能源(如核能、火力發電、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及小水力發電等)的 供應與開發之比例分配,卻無具體明確的時間表,也就是說,核能逐年降低供應的比例上限,與其它再生潔淨能源逐年開發供應的比例下限,都欠缺具體明確的時間 表,那麼,上述那些條文和中華民國憲法都具有相同的〝笑果〞,就是〝立意〞良善,卻形同虛文,跟阿扁總統宣示釣魚台是中華民國主權領土是一樣的〝假〞!

解 讀完了這部草案,我們不得不承認,令反核人士一時興奮的「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其實什麼都沒推動!值此總統大選將屆之際,我們前思後想,為什麼民進黨政 府要推出「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呢?

一.因為「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根本不推動非核家園,也就絲毫不挑戰台灣擁核政治勢力與美國霸權的立 場及利益,所以,很容易在立法院過關,那麼,在媒體與台灣人民不明究裡的情況下,阿扁總統就重新贏得了〝推動〞非核家園的〝改革〞形象!

二. 假使泛藍陣營不買阿扁總統的帳,硬是要杯葛抵制「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那麼,民進黨政府就把泛藍陣營打成反對「非核家園」的千古罪人,阿扁總統還是贏得 了想要〝改革〞卻遭到強烈阻力的形象!

各位熱愛台灣的朋友,各位支持「非核家園」的同胞,別再姑息政客們玩弄政治權謀的遊戲了,打開電腦 寫信給陳水扁總統,或是拿起電話打給你的選區立委,告訴他(或她)們,我們要的是〝真〞的「非核家園推動法」!

民進黨黨綱 VS 民進黨政府
「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

  
當民進黨黨綱遇上了民進黨政府的「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

1999 年5月8、9日,民主進步黨召開了第八屆第二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並在大會通過黨綱中<行動綱領>的修正案,至今未再修正。

按照民主進步 黨中央黨部秘書處編印的黨章黨綱手冊第33頁的“白紙黑字”載述:

65.反對新設核能發電機組,積極開發替代能源,限期關閉現有核電廠。

66. 加強現有核電廠安全與管理,提高核電工作人員的素質,核廢料撤出蘭嶼。

現在,我們就以民進黨「非核家園」黨綱來和民進黨政府最近所研擬的 「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比較一番:

一.1999年5月8、9日到2000年5月20日陳水扁總統上任之初,核四尚未動工,然而,到了兩千 零一年一月30日,時任行政院長張俊雄和立法院長王金平簽下核四復工協議書,這違反了65.反對新設核能發電機組-這句黨綱條文。

二.民 進黨黨綱<行動綱領>這麼寫著:65.反對新設核能發電機組-,但是,民進黨政府最近研擬的「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第六條卻規定:核能電廠設置之許可,自 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發給。但對於既有核能電廠及其經營之重大變更,不在此限。

顯然,就「但對於既有核能電廠及其經營之重大變更,不在此 限」這句條文來說,是和黨綱嚴重衝突的,因為黨綱規定的不僅是反對新設核電廠,還包括反對現有核電廠新設核能發電機組,而上述條文是為現有核電廠新設發電 機組賦予“合法性”。

三.黨綱:65.-----限期關閉現有核電廠。所謂限期關閉,用白話文來說,就是在什麼時候之前要關閉,也就是要 提出核一核二核三的除役時間表,結果,在「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中,規定了“一拖拉庫”的除役法定程序,卻獨獨漏掉除役時間表!坦白說,換了國民黨繼續執 政,也會規定“一拖拉庫”的除役法定程序,或許還會比民進黨政府的版本更加細瑣而完備呢!

四.黨綱:65.---積極開發替代能 源,---,在「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的第五條、第七條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也都符合上述黨綱條文的精神,不過,都是一堆空話!因為,積極與否,是任人主觀 隨意界定的,官方說積極,我們認為不積極,難判是非對錯,唯有規定明確的數字目標,才具有評判的客觀依據,而所謂數字目標,就是要在「非核家園推動法」中 規定,每年開發替代性能源的供應量必須達到台灣能源總供應量的某一比例下限,如30%,而且,比例下限要逐年提高,如第一年30%,第二年40%,第三年 55%....

五.黨綱:66.------,核廢料撤出蘭嶼。很抱歉,在「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中,既沒有提到要把蘭嶼排除在核廢料最 終處置貯存場場址的選定範圍外,更無規定核廢料撤出蘭嶼的時間表,所以,這部「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仍有抵觸民進黨黨綱之虞噢!

從以上的 一番比較看來,民進黨的黨綱和國民黨的三民主義,都有異曲同工之妙,那即是“擺著好看”的!如果,民進黨政府不想招惹欺騙台灣人民之譏,我們真誠地建議以 下兩種做法:

一.大幅修改「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以切實符合民進黨“非核家園”的理想與黨綱的精神。

二.倘若第一點做 不到,那就召開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把行動綱領第65條與66條刪除!


資料來源:2003-01-15╱真非核家園電子報╱第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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