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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的低階核廢料主要是由核一、核二、核三,3座核電廠6個核能 機組產生。根據台電於網路上公布的統計資料,至93年12月底止,台灣共計存放有18萬餘桶的核廢料。

土地之愛無價

台電為尋找低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場場址 傷透腦筋,原以為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提撥30億元的地方回饋金。比如馬祖大烏坵、小烏坵、東莒、基隆彭佳嶼、澎湖望安,以及連江縣莒光鄉、屏東縣牡丹鄉、 花蓮縣富里鄉、台東縣達仁鄉及金峰鄉等鄉鎮,都曾是台電覬覦的對象,也都遭到當地居民的強烈反對。台電現在把希望寄託在「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 條例草案」,待完成立法程序後,依法強制徵收土地,此外亦有意將回饋金提高至50億元,有錢能使鬼推磨的老大心態依然!

核廢料最終儲存場在你家

台灣對於選定核廢料儲存場的依據,是台電提報原能會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而原能 會擬定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條例草案」尚待朝野黨團協商完成立法程序。在選址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前,由經濟部成立選址委員會,依潛在場址、候 選場址之程序,進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作業,依照台電提出的推動時程,選址委員會應該在95年6月公布潛在候選場址名單,並在 97年11月選定最終處置場址,102年底前開始處置作業。

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草案」第15條至第18條之規 定,有關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土地之取得方式,係參照一般公共計畫取得土地之法令規定,依個案情形不同,可以協議價購、徵收或其他方式取得。其 中對於私有土地之取得,主要依據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先以協議方式,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先行協議價購,協議不成時,始得報請主辦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 辦理徵收。試問在這樣的徵收情形下,居民有拒絕的權力嗎?

資料來源:2005-02-26/台灣立報/第05版╱新聞/記者平烈浩整理報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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