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政府認台電核一、二廠核廢料的中期貯存場未達環評連續開罰逾5億,但開罰依據受到環保署質疑,縣長周錫瑋為此聲請釋憲、統一解釋,想爭取地方對環保
事務的自治權,但大法官昨天以北縣府不能直接聲請釋憲為由,程序上駁回。
大法官認為,環境影響評估法雖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有執行權限,但該法是中央制定、通行全國的法律,中央主管機
關即有法規的行政解釋權限與義務。
駁回理由書中指出,如果地方主管機關對依職權執行有適用的爭議,應先告知中央主管機關,或請之轉呈司法院解釋,由中央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迅速協調回應,使法
律維護環境的目的,由中央與地方相互協力而實現。
大法官認為,除非上級機關不能依職權解決,又不幫忙轉呈,台北縣政府才能直接聲請釋憲或統一解釋。
資料來源:2010/03/27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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