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日前聽取有關能源稅與汙染稅的簡報,雖然尚未達成共識,但其中若干觀點已引起頗多討論。該案包含兩項建議:其一是整合目前 多頭馬車的各項能源稅費,並將台灣能源價格分十年拉高至日、韓的水準;其二是開徵環境稅,也是分十年逐年調高。據估計,十年之後這兩類稅收將達八千多億 元。研究單位建議依循「租稅中立」的原則,要將這「多出來」的稅收以減稅方式還給人民。研究報告指出,將來還可考慮將營所稅或綜所稅降低。

台灣的能源價格一向不合理,油價與電價幾乎是全世界最低的。過低的能源價格當然會助長消費,增加汙染 與溫室氣體排放。因此,任何提高台灣能源價格、以價制量的建議,原則上都是值得贊成的。但是,這樣的提高價格究竟會創造多少稅收,那就相當難以估算了。學 理告訴我們,能源與汙染稅可增加多少收入,其關鍵因素就是能源的需求彈性。如果需求彈性小則稅收高,彈性大則稅收少。但問題的複雜度尚不止如此;如果能源 需求彈性小,表示消費者與廠商並無法因政府課徵能源與環境稅而減少使用汙染性能源,故徵得高稅收反而代表抑制汙染的能源政策失效。由此可知,能源與環境政 策涉及的面向不只賦稅一端,稅收與環境面向亦未必相容,故不宜單從賦稅角度來探討環境問題。

同樣的,依以價制量的邏輯而研議的能源汙染稅, 在性質上也與國家其他主要稅收不同,不適合混同之後再以租稅中立原則檢視之。基本上,能源汙染稅具有消費者稅的性質,完全不具備所得重分配的特色。舉例而 言,某甲年薪百萬,某乙為金控董事長,年薪十億。以所得而言兩人相差千倍,故所得稅若適用最高稅率級距,亦相差千倍。但是兩人可能甲開小車、乙開大車,故 能源耗用可能只差兩倍。可見,能源稅不具量能課稅的功能。若以單純的稅收中立原則而率爾主張以多課之能源稅代替所得稅,是不理解租稅理論的外行建議。

進 一步言,能源與消費稅非常容易轉嫁,也不適宜作為租稅的主體。商家消耗能源,其價格一定是要反映至最終銷售商品。金控大老闆租勞斯萊斯當座車,其所有的油 耗費用也都是由公司費用報銷,由所有股東承擔能源稅。經過這樣的轉嫁,有錢人所繳的能源汙染稅幾乎沒有分毫是出於自己的荷包,但一般家庭卻因苦無轉嫁管道 而全數吸收稅負。整體而言,若真以能源稅取代所得稅,則又是另一波不符公平原則的所得重分配。

即使課能源與汙染稅果真能在十年後增加八千億 的稅收,要用這假想的未來收入規劃減稅案,實在也是思慮欠周。美國在二○○○年由小布希提出減稅政策,也是依循同樣的「預估」邏輯。小布希的幕僚推估「將 來」會有大筆預算盈餘,於是「當時」就研議減稅。事實證明,這些預估大餅全不可靠,但稅既然減了,美國政府就在過去八年間產生了超級巨大的財政缺口。對於 這一段歷史,不久前來台訪問的克魯曼有深入的分析與尖銳的批評,只是大師離去之後,行政院借勢效果不再,賦改會就把克氏諍言當成馬耳東風,這轉變似乎也太 快了些。

更何況,台灣目前的財政情況慘不忍睹;政府稅收不足、減稅支票一堆、負債情況嚴重、信評結果難看。在這種情況下還要以未來稅收動議 減稅,真的是不可思議。我們擔心,將來定期減稅的結果順利通過,但能源與汙染稅的原提案則遭到七折八扣。到那個時候,財政部當然還是可以開記者會告訴人 民,他們的減稅案「嘉惠」了多少人民。至於十年後國家財政情況,誰在乎呢?凱因斯那句名言「長期而言,我們都死了」,也許正是賦改會的心態寫照。


資 料來源:2009-06-28/聯合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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