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環保局以核一、二廠違反環評承諾,持續對台電按日開罰600萬元,並經強制執行取得7億5千萬餘元罰鍰,其中最早的四張罰單共 120萬元經台電提行 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縣府須返還罰鍰,縣府決定先返還120萬元,繼續打7億5千萬元的行政訴訟之外,近期也將研擬聲請釋憲。

台北縣政府95年6月30日起,以台電違反核廢料中期貯存場計畫,陸續對核一、二、四廠開罰,至96年8月 29日,共開1531張罰單、罰鍰22億8千930萬元。

不 過台電向環保署訴願後,環保署訴願會96年將縣府近23億罰單全部撤銷;台北縣去年10月則趁著改制準直轄市,授權環保局以機關地位另執行開罰,持續以核 一、二都違反環評法第十七、十八條,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確實執行核廢料貯存、未提因應對策等「新事由」,每天按日處分核一、二各兩張罰單共600萬元。

因 台電拒繳,縣府分批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先後拿到5億4千萬元、2億1千萬元及120萬元。經台電提行政訴訟,其中120萬元案審理最快,高等、最高 行政法院都判縣府敗訴,理由是核電廠環評屬中央主管、非屬縣府權責;另兩件數億元案件尚未判決。

環保局長鄧家基說,很多中央主管的環保法 令,都要求地方執行,憑什麼有關台電就變成地方不准執行?而行政法院判決理由,就是台電的說法,很不公平,縣府因此打算聲請釋憲。

資料來 源:2009-05-20/聯合晚報/記者黃福其/台北縣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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