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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今(16)日某週刊報導「核廢料再處理事宜」,台電公司表示,為求能源永續發展,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及核燃料循環再利用已成為國際 新趨勢。根據國際間再處理經驗,再處理後産生之廢棄物體積更小、放射性銳減、長期安定性更佳,而且不含國際核子保防管制物質(鈽及鈾),因此台電向國外蒐 集相關資訊,規劃推動小規模國外再處理先導計畫,惟尚屬規劃評估階段,並未進入採購階段,更無週刊報導與法國廠商簽約情事,台電特澄清說明如下:

一、 核能發電之用過核子燃料仍含有約96%之可回收能源物質,為求能源之永續發展,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及核燃料循環再利用已成為國際新趨勢,且根據國際間再處 理之經驗顯示,再處理後産生之廢棄物,其體積僅約為用過核子燃料直接處置體積之五分之一,放射性僅約為用過核子燃料直接處置之十分之一,長期安定性更佳, 更利於最終處置或儲存,而且,再處理後之廢棄物已不含國際核子保防管制物質(鈽及鈾)。

二、為因應國際新趨勢,並考量美國政策轉為支持再 處理,及參考日本與韓國等缺乏自產能源之國家均積極推動再處理策略,台電自2007年起,向具有再處理設施及能力之英法日俄等四國洽詢蒐集資料,並評估將 用過核子燃料送往國外再處理之可能性。

三、依台美核能合作協定及國際原子能總署核子保防之規定,我國用過核子燃料進行再處理須事先徵得核 能電廠供應國(美國)同意,且涉及回收鈾與鈽元素之市場交易、用過核子燃料海外運送、再處理服務費用、再處理後之玻璃固化廢棄物之貯存等議題,宜先透過少 量實際計畫之執行來驗證其可行性。因此,台電公司正 初步規劃並擬建議政府推動小規模國外再處理之先導計畫,該先導計劃目前仍在規劃評估階段,尚需政府相關部門審查並決定是否採行。台電公司擬將規劃評估報告 提報核能後端基金管理會,再陳請政府核定是否推動。若奉核定推動,亦將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作業,屆時有意願且符合國際核子保防等規定之廠商均可以 參加投標,台電公司絕不會獨厚特定廠商。

四、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需較長時間進行規劃評估與驗證其可行性,非短期內可以完成,加上規劃中的 先導型計畫因數量少,屬驗證性質,並無法作為乾式貯存之替代方案,因此,核一、二廠乾式貯存計畫仍須持續積極進行。

五、至於週刊中提及核 能研究所對再處理之可行性研究報告乙節,經了解,該研究報告係以當時(公元2000年)之鈾價,評估再處理單價若能降至1000美元,則單從經濟因素而言 (未包括環境保護與能源永續等因素),再處理方案將優於直接處置方案,並非如報導所言「單價1000美元為再處理之市場合理價格」。另外,依據2004年 日本經濟產業省評估結果,雖然再處理費用約為直接處置的3倍,但是考慮到能源供應之安全與穩定,日本仍決定採再處理策略。

訊息來源: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616 13: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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