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核〕法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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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2011-2-16/台灣立報【記者呂淑姮台北報導】

如果核廢料將要放在自家附近,有關單位有任何動作卻不通知在地居民,你認為這樣的做法是否正確?10日行政院原能會在網站上 公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修正草案》修訂重點,表達「徵詢各界意願」之意,但最切身相關的台東達仁的族人卻一無所知。

原能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局長邱賜聰說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修正草案》修訂重點目前還在第一關的階段,物管局會收集環保團體、媒體、民間意見,彙整之後將草案送交原能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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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2011-2-10【13:25】/中央社

核廢選址擬直接發放回饋金給當地民眾,遭環保團體質疑利誘、違反環境正義。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表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修正草案修訂,會徵詢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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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經濟部經營字第 097038316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 點;並自即日生效

1 一、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核能發電放射性廢棄物貯存作業,增進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與地方之和諧及周遭居民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2 二、適用本要點回饋之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包括低放射性廢棄物及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設施。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係指各核能電廠之低放射性廢棄物專用倉庫及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設施係指各核能電廠之用過核子燃料池及乾式貯存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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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低放射 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第 1 條
為選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以下簡稱處置設施)場址,並符合
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要求,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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